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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規范死刑證據采集 刑訊逼供取證不作證據

國家規范死刑證據采集 刑訊逼供取證不作證據

2010年05月31日03:11京華時報王麗娜 于杰

[導讀]在趙作海案余熱未消之際,包括公檢法在內的國家五部門聯合發文,首次明確不能用于死刑案定案的6種證據,預防冤錯案發生。專家廣泛認為,這是我國刑事證據制度的巨大創新和突破。

  5月20日,周永康在中央政法委全體會議暨司法體制改革專題匯報會上強調,不斷完善刑事司法制度不斷提高執法辦案水平,確保每一起案件都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。

5月20日,周永康在中央政法委全體會議暨司法體制改革專題匯報會上強調,不斷完善刑事司法制度不斷提高執法辦案水平,確保每一起案件都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。 (資料圖片 新華社發)

國家規范死刑證據采集 刑訊逼供取證不作證據

5月9日,審判長宣布趙作海無罪釋放,趙作海失聲痛哭。資料圖片《大河報》供圖

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部、國家安全部、司法部近日聯合發布《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》(以下簡稱《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》)和《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》(以下簡稱《非法證據排除規定》)。 規定明確,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,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。【五部委負責人就兩個“證據規定”答問

■關于《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》:刑訊逼供取口供不作證據

規定明確,明顯違反法律和有關規定取得的證據,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,應當予以排除。比如:沒有勘驗、檢查、搜查,提取、扣押的筆錄,不能證明物證、書證來源的;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;以暴力、威脅等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;作出鑒定結論的鑒定機構不具有法定的資格和條件等情形,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。

【解讀】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研究院名譽院長、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、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樊崇義表示,之前法律規定嚴禁刑訊逼供,禁止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暴力肉體摧殘或者精神折磨以獲取口供。但是這么做獲取的供述,其法律效力如何,法律規定得不明確。這次明確規定上述非法證據在定案中予以排除,是一個重大的突破和進步,這在刑事訴訟法中叫做程序的制裁措施。

死刑案確立證據裁判原則

規定第一次明文確立證據裁判原則。規定要求,堅持證據裁判原則,必須做到認定案件事實應有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,一切都要靠證據說話,沒有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;堅持證據裁判原則,必須做到對存疑的證據不能采信,確保判決認定的事實證據確實、充分;堅持證據裁判原則,必須做到用合法的證據來證明案件事實,對于非法取得的證據應當排除,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。

【解讀】樊崇義表示,長期以來要求“以事實為依據,以法律為準繩”,這是一種理念,但在實踐中在“事實”的認定上并不統一。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,比如一個東西,你說是黑的,他說是白的。在辦案中,有的憑經驗辦案,有的以社會反響和群眾反映辦案,還有的以領導意見來決定,這也會導致冤假錯案的發生。這次規定明確提出了證據裁判原則,以證據為根據,由證據來裁判。

證據確實充分予以細化

相關法律規定,對被告人作出有罪判決,必須做到“事實清楚,證據確實、充分”。但是,“證據確實、充分”在實踐中很難把握。死刑刑罰具有不可逆轉性,死刑案件的證明標準必須最高、最嚴,以確保判處死刑的案件萬無一失。

《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》對“證據確實、充分”予以細化: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;二是每一個定案的證據均已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;三是證據與證據之間、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,強調必須排除其他可能性;四是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、作用均已查清;五是根據證據推斷案件事實的過程符合邏輯和經驗規則,由證據得出的結論唯一。

【解讀】樊崇義表示,“事實清楚,證據確實、充分”是原則性的規定,什么是“清楚”和“充分”,在理解和執行上有不同的理解。規定統一了判處死刑案件的證據標準,使標準明確,便于在實踐中操作和使用。

證人的推測不能作為證據

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沒有關于排除意見證據的規定,此規定確立了意見證據排除規則,即證人的猜測性、評論性、推斷性的證言,不能作為證據使用,但根據一般生活經驗判斷符合事實的除外。

【解讀】樊崇義表示,意見證據規則規范了證人作證的范圍。法律需要的證人證言是,他看到了什么,在什么時間和地點等,就是我們所說的“七要素”(即何人、何事、何時、何地、何方、何因、何果)。證人提供的意見不能說明案件的實施構成要素,比如證人說,“我認為他是個貪污犯,或他看起來像個貪污犯……”這只是他個人的判斷,但不能作為證據來使用。明確意見證據排除規則,有利于規范證人如實提供證言。

■關于《非法證據排除規定》:單人取證等行為應補正

現有司法解釋雖然在一定程度上確立了非法言詞證據排除規則,但因其規定的內容較為原則,且未規定相應的操作程序,致使排除規則很難在司法實踐中發揮法律規范應有的功能。與現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釋相比,《非法證據排除規定》對排除非法證據范圍、內容、過程做了細化,尤其強調程序規范。

規定主要是對非法言詞證據排除的操作規程作出了規范。非法言詞證據包括實體違法,如以刑訊逼供取得口供;程序違法,如偵查人員違反規定單人取證。規定第1條、第2條明確規定,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供述,屬于非法言詞證據,應當依法予以排除。對于程序違法取得的言詞證據,實踐中一般均應補正、完善。

【解讀】樊崇義表示,刑訊逼供等暴力手段取得的口供屬于非法言詞證據,這是要堅決排除的,違反規定單人取證屬于取證程序上有瑕疵,可通過補正、完善,不一定都排除。

啟動調查需要說明原因

規定明確了啟動證據合法性調查程序的初步責任。規定提出,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,法庭應當要求提供涉嫌非法取證的人員、時間、地點、方式、內容等相關線索或者證據。

雖然控方承擔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合法性的舉證責任,但是,啟動這一程序的初步責任應由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承擔,以避免不負責任地隨意啟動對證據合法性的“審理”程序的情況。

【解讀】樊崇義表示,對這一點要分兩方面看,一是啟動證據合法性調查是被告人的一種權利,比如一個人在被打后做了供述,在法庭上當然有權利提出來,他提出來之后應該說明為什么證據不合法;另外有些人不負責任地亂講話也不對。你既然提出來就要負責,但是被告人不應負舉證責任。

首次規定警察出庭作證

規定明確了訊問人員出庭作證問題。法庭審理中,對于有無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,控辯雙方往往各執一詞,查證十分困難。規定第7條明確規定了訊問人員出庭作證問題,這也是重要的新的規定,既避免了動輒要求訊問人員到場,也保證了訊問人員必要時就其執行職務情況出庭作證,有助于便捷、有效地查明證據取得的合法性問題。

【解讀】樊崇義表示,訊問人員一般是指擔負偵查權的警察、檢察官等,在我國以前沒有警察出庭作證證明證據是否合法,這次明確規定了,在我國是一項創新。

■馬上就訪:規定讓司法實踐更具操作性

樊崇義昨天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,刑事案件涉及到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利益,尤其是死刑案件人命關天,司法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必須慎之又慎,兩個規定對非法證據的排除的范圍、程序等都做了詳細規定,目的是為了保護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。

對辦案機關來說,辦理刑事案件要更穩、更準、更狠,其中“準”是核心,兩個規定讓司法實踐更具有操作性,許多以前的原則性規定有了實踐標準。兩個規定明確了實體性規則,也明確了程序性規則。其中最大的意義是體現了程序價值。實體公正要靠程序保障,司法公正要靠程序合法來體現。

■以案說法:趙作海案

1998年2月,河南商丘村民趙振晌被其侄子報案稱失蹤。一年后,當地發現無名尸,公安機關把趙作海作為重大嫌疑人刑拘。2002年12月,商丘中院作出一審判決,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趙作海死刑,緩期二年執行。后經復核,該死緩判決被核準。2010年4月,“死人”趙振晌回到趙樓村,趙作海案得以逆轉。今年5月9日,趙作海被釋放。

樊崇義教授說,趙作海案及更早的湖北佘祥林案等都是冤假錯案。《非法證據排除規定》和《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》并不是因最近的趙作海案才發布,這兩個規定早在兩年前開始調研和征求意見。但趙作海案對理解上述規定有參考價值。

趙作海案在證據上有重大缺陷,最嚴重的是被害人尸體的辨認。無名尸體怎么被認定成是趙振晌,需要證據支持,沒有堅持做DNA技術鑒定這是一個失誤。如在辦案中,嚴格執行上述兩個規定,才能把好證據關、程序關等,避免冤假錯案的出現。(京華時報 本版采寫本報記者王麗娜 于杰)